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8执异77号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曾大章、史伟、刘惠、曾大明、黄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杨亚霏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租金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川0132执16、32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案涉房屋租金的强制措施,故杨亚霏就上述房屋租金提出异议申请已无诉的利益,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川0132执16、32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雅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限额在人民币15000000元内的冻结。
驳回杨亚霏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黄 欣
审 判 员 陈 姗
审 判 员 唐 毅
法官助理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