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4630号
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河间瀛洲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