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4811号
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30A。
法定代表人:王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祥,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娟,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及第三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新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阿力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