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7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四川物资大厦****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简,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史柳霞(SHILIUXIA),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刘惠,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曙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iv>
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据(2020)川0191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SHILIUXIA、**、刘惠、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曙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代偿款9562563.87元、违约金478128.19元、案件受理费84328元及利息;另案件执行费77525元应由被执行人支付。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基于同类标的有关联案件执行,且关联案件已启动本案标的物的处置程序。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书面同意将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由本案参与上述关联案件的案款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