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9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高劳人仲案(2021)403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287.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高劳人仲案(2021)40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