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506民初1288号 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880元,并支付利息52391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以110880元为基数按照0.5‰/日计算),此后以110880元为基数按照0.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4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以85040元为基数按照0.5‰/日支付违约金,此后以85040元为基数按照0.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夷陵区某某工程》项目合同,被告将中标的宜昌市夷陵区某某系统发包给乙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458400元,并分四个阶段支付工程款,若逾期支付则按逾期款项和逾期期限0.5‰/日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工程款未结为由予以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具状贵院,望贵院依法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民事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91680元。2、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7万元。事实和理由如下:1、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夷陵区某某工程》合同中第三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项下第(二)款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做了明确约定,要求监控系统需要得到项目业主验收合格。而原告某某科技在初验阶段就存在大量需要整改项目,至今都不能满足业主使用要求(见《监理通知单》及《专家评审会问题清单》),明显未达到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另,截止今日原告某某科技都未提供合同项下第七条设备质保及运维的相应服务,导致我们多次被业主单位投诉,且一直都是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进行质保及运维工作。(见《巡检情况登记表》及《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某某科技要求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施工分包劳务欠款明细》中所欠款项的第3项、第4项质保运维费用,共计91680元都不应进行支付。2、另,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夷陵区某某工程项目合同》中附件二《报价清单》中第10、11项关于立杆的数量及安装完全不符合同项下第五条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条款的要求,导致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被业主单位审计过程中扣罚工程款7万余元(见《审计报告》及《造价咨询报告》),也给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综上,为维护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额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某某科技的上述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1日,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夷陵区某某工程(项目合同)》,工程范围:监控工程,工程内容;12条专用网络链路的接通,79个摄像头及相关系统设备的购置、布线,以及安装、调试和3年维保。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含税总额为458400元。该工程款总额包括工程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维保费用。工程款支付方式:(一)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58400元。(二)支付进度:1、第一阶段,甲乙双方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于乙方;即人民币137520元;2、第二阶段,所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成且正常运行,经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对监控工程单项签证确认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229200元;3、第三阶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成,试运行一个月,经项目业主监控工程单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45840元;4、质保及运维阶段,质保及运维保证金为项目金额的10%,即人民币45840元,分三年支付(即:第一年质保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及运维保证金10000元;第二年运维期满,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保证金10000元;第三年运维期满,经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保证金25840元。在项目质保及运维期间,经质保及运维验收未达到相关要求,则相应扣减相关保证金。质保及运维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约定按时支付质保及运维保证金。5、乙方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对其所提供的网络硬件设备的质保期限为1年。乙方负责物联网监控工程设备、链路和运行提供三年的运维服务。监控工程施工完毕,由甲方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作全面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给乙方出具的验收申请上签字确认。因甲方监控工程以外因素导致的项目业主验收问题;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按本合同执行。施工中应甲方要求变更工程的规模、设备规格、安装地点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逾期期限按照日0.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21年6月完工。2021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所在的整体项目验收合格。被告于2021年5月支付137520元,于2021年10月支付229200元,对余下款项未支付。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双方于2022年3月18日确认增项金额为19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已经于2021年11月30日整体通过验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进度款137520元,第二阶段进度款229200元后,对后续款项未支付,双方合同约定“3、第三阶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成,试运行一个月,经项目业主监控工程单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45840元;4、质保及运维阶段,质保及运维保证金为项目金额的10%,即人民币45840元,分三年支付(即:第一年质保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及运维保证金10000元;第二年运维期满,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保证金10000元;第三年运维期满,经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维保证金25840元。在项目质保及运维期间,经质保及运维验收未达到相关要求,则相应扣减相关保证金。质保及运维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约定按时支付质保及运维保证金。”第一年质保期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第二年运维期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第三年运维期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价款65840元及增量工程19200元。对于第三年的运维保证金25840元,应待运维期满以后再行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850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以85040元为基数按照0.5‰/日支付违约金,此后以85040元为基数按照0.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请求没有依据,应该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虽未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但其抗辩意见包含对违约金调整意思。根据原告请求计算截止到2024年3月1日违约金数额为40096.36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0.5‰/日计算,但是考虑到被告所欠款项金额,按0.5‰/日计算违约金将导致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按年利率6%计算。且被告未提供其分项验收合格的证据,本院拟按照整个项目验收合格时间来计算阶段款项付款时间,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第三阶段款项45840元付款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一年运维保证金10000元支付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年运维期满运维保证金10000元支付时间为2023年12月9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双方于2022年3月18日确认增项金额为19200元,酌定给被告10天支付时间,违约金应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要求施工导致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被业主单位审计过程中扣罚工程款7万余元,被告邮寄了证据但是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无法反映其被扣罚工程款与原告施工有直接关系,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4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5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以1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3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1.36元,由被告成都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宜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