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3执118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住所地青白江区石家碾西路75号18栋附105-115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3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青白江支行)申请执行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曙光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网络公司)、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0000元;律师费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62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川A9××**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川A7××**及川A6BY**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川A7××**及川A7××**、被执行人曙光网络公司名下的牌照号为川AE××**、川A4××**、川A6××**的车辆。但上述车辆中川A7××**、川A7××**、川A7××**车辆已过户,其余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房产,但本次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518号蜀郡B区.御院8栋-1-3层1号房屋已过户至他人名下,无法查封;三、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900元、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15.34元;四、拍卖了被执行人曙光物流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03号号商业用房,拍卖所得价款445199.15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层××号住宅,拍卖所得价款721458.08元。 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执行所得案款合计1586072.57元,退还买受人税费金额为57886.5元、21643.74元;支付辅拍费用金额为3285.83元、1780.8元;支付本案执行费66235元;支付邮储银行青白江支行1117448.88元。本案现剩余案款317791.82元,因被处置房屋尚有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而本案还有四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尚未处置,暂不能明确邮储银行青白江支行最终的受偿金额,为保障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权益,本院暂将本案剩余案款317791.82元予以提存。被执行人曙光物流公司名下还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4层2420、2425、2427、2428号商业用房抵押给邮储银行青白江支行,而案外人四川升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提出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四川升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出上诉。因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审判决后再依据判决结果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1117448.8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