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执异391号 案外人:四川丰颜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4楼1-14.30-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47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SHILIUXIA,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5楼25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四川丰颜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颜妮公司)对本院强制腾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4楼1-14、30-33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丰颜妮公司称,2018年8月30日,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丰颜妮公司签订《<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其继承《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编号;DEM20180706-01)承租争议房屋,租期15年。2018年9月12日,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故请求法院中止丰颜妮公司对争议房屋的强制腾退。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216号、1217号公证债权文书,立案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等公证债权文书两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2616号、2617号。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川01执2616号、2617号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查封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194套房产。2020年5月19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7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川01执恢470号。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川01执恢4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194套房产,并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川01执恢470号公告,内容为:限居住、占用成都市成华区的194套房产的人员于2022年2月19日之前迁出该房屋,逾期未迁出,本院依法强制腾迁,并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罚。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成都丰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颜公司)与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编号:DEM20180706-01),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将争议房屋出租丰颜公司使用,租期为2018年7月10日至2032年7月9日止。2018年7月21日,丰颜公司与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DEM20180706-01号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争议房屋处于抵押中。2018年8月30日,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丰颜公司和丰颜妮公司签订了《<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其承继上述合同。2018年9月12日,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争议房屋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10月17日,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本案中,丰颜公司与成都戴尔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DEM20180706-01号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争议房屋处于抵押中。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争议房屋抵押情况,争议房屋分别在2016年、2017年抵押登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因丰颜妮公司与戴尔曼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在争议房屋抵押登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之后,故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抵押权。丰颜妮公司的异议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丰颜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