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执异324号 案外人:成都武侯瑞泰融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附21号1栋1层1号、2层1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4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SHILIUXIA,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5楼25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SHILIUXIA、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戴尔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尔曼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成都武侯瑞泰融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泰融诚口腔医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称,1.2015年12月25日,戴尔曼公司与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签订《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并于2020年10月23日续签,戴尔曼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出租给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租期分别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止,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并于合同签订后向戴尔曼公司支付租金并占有使用;2.武泰融诚口腔医院在承租期间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物管水电等费用,至2021年10月13日向戴尔曼公司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武泰融诚口腔医院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本院(2021)川01执恢46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告知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等承租人就房屋租金暂停向戴尔曼公司支付,故未再向戴尔曼公司支付剩余房租。2022年1月27日武泰融诚口腔医院收到(2021)川01执恢470号《公告》,公告称限居住、占用争议房屋人员于2022年2月19日前迁出该房屋,逾期未迁出,将依法强制腾迁,并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罚;3.因前述租赁合同未到期,且由武泰融诚口腔医院实际承租并装修后开展经营活动,为争议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并支付了租赁等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的消费者、患者群体等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中止武泰融诚口腔医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腾退。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216号、1217号公证债权文书,立案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等公证债权文书两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2616号、2617号。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川01执2616号、2617号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查封戴尔曼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194套房产。2020年5月19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7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川01执恢470号。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川01执恢4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戴尔曼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194套房产,并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川01执恢470号公告,内容为:限居住、占用成都市成华区的194套房产的人员于2022年2月19日之前迁出该房屋,逾期未迁出,本院依法强制腾迁,并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罚。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5年12月25日,武泰融诚口腔医院与戴尔曼公司签订《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戴尔曼公司将争议房屋出租武泰融诚口腔医院使用,商铺用途为:口腔医院,租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止。该合同到期后,武泰融诚口腔医院与戴尔曼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续签租赁合同,租期为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上述两份合同中均载明争议房屋已设置抵押,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知晓。 武泰融诚口腔医院提交的交易凭证载明,武泰融诚口腔医院自签订租赁合同后向戴尔曼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 再查明,争议房屋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10月17日,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上述事实,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本案中,武泰融诚口腔医院与戴尔曼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续签的租赁期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的《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明确载明争议房屋已设置抵押。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争议房屋抵押情况,争议房屋分别在2016年、2017年抵押登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因武泰融诚口腔医院与戴尔曼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在争议房屋抵押登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之后,故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抵押权。武泰融诚口腔医院的异议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武侯瑞泰融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