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居民。
被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东路(老教育局院内东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鸿雁,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