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3991号
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翟红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鸿雁,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
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