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4752号
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三路221号原公安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13853660。
法定代表人:翟红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鸿雁,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