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邹平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某某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终15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市韩店镇学苑路202号。
主要负责人:***,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若刚,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三路221号。
主要负责人:翟红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鸿雁,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上诉人**市韩店镇中心幼儿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杨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