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218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成,男,1983年9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75568605。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胜利南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ODNKX5X5。
负责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晓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码91340200849497861N。
法定代表人:陶银,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李成、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成、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成、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颜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园浩
书记员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