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227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7556860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祥和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