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7081号
原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38925522。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旸楠,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3832062P。
法定代表人:曾建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文平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