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32***号
原告:丰城市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丰城市东方红大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9CET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丰城市龙太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409042109432。
被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389255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05355。
第三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体公园住宅区2栋三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67***045T。
法定代表人:齐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以调取新的证据无法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以调取新的证据无法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丰城市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