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解放路文盛国际会馆1号楼1-2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6CTFL1X。
负责人:林文挺,任经理。
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6号华龙花园12#楼10层1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661840184。
法定代表人:冯国珍,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审理费缴纳完毕,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莉
书 记 员 翟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