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民终1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昊东,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珍,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

负责人:夏鸿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哲、卢昊东、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依法改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3669.7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湖南省民政厅、邵阳市及洞口县民政局均下发了批复文件,***的居住地已划归花古街道管辖,属城镇居民区域。且***多年来均在洞口县城从事建筑业木工,未从事农业生产,原判以***承包有责任田而认定为农村居民明显错误。另外保险合同中的残疾赔偿金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以不超过400000元为限进行理赔。

***辩称,***所居住的村还没有划为城镇,原判按照农村居民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正确。残疾赔偿金可以以不超过400000元为限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进行赔偿。

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因未到庭,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赔偿***医疗费4114.77元、误工费28860元、护理费1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79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60108.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成立了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负责人付某某。2020年3月25日,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并申明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若该分公司注销后有未明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2020年4月26日,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被依法注销。

2017年,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洞口县火车站站前综合开发城东大道K1+410至K3+060段建设项目,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承包了洞口大道(城东大道)二标段路基工程,并雇请***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雇请***等木工师傅负责装模。2018年7月4日8时30分左右,***踩在模板架上装模时不慎从模板架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在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52656.77元。出院医嘱:1、卧床休息2-3个月,注意预防肺部感染以及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避免腰椎剧烈活动,出院后每2-3天行伤口换药一次,术后2周酌情行伤口拆线;3、定期来我院复查,根据复查决定取出内固定时间;4、加强营养,适量补充维生素AD类及钙质;5、不适随诊。***出院后在花古街道江南村卫生室花医疗费1450元。2020年4月16日,***的伤情经邵阳市雪峰司法鉴定所鉴定:1、***的致残程度评定为拾级;2、出院后继续治疗费、检查费6000元内;3、二期取内固定费12000元内;4、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195日,护理期100日,营养期100日。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为***垫付了医疗费50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为案涉建设项目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施工人员人身伤亡责任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施工人员伤残程度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施工人员伤残程度与赔偿限额比例表》进行评定后,保险人根据评定结果按该表约定的赔偿限额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施工人员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金额内赔偿,十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5%。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5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29日二十四时止。

还查明:湖南省民政厅湘民行发[2015]10号文件,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洞口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洞口县洞口镇、花古乡的建制,同意以原洞口县洞口镇、花古乡的行政区域分设文昌、雪峰、花古三个街道。***居住的某某村属于花古街道辖区内的一个建制村,***仍承包有责任田。

湖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272元。湖南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39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的损失金额及伤残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2、***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的损失有:医疗费52656.77元,出院后治疗费1450元,二期取内固定费12000元系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认定;***主张误工费2886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对护理费的计算应参照湖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4869元(54272元÷365天×100天);***居住的某某村虽然属于花古街道辖区内,但仍属于花古街道的一个建制村,且***仍承包有责任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湖南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0790元(15395元×20年×10%);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出院医嘱需加强营养,营养费3000元(100天×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元;鉴定费1200元。以上共计150775.77元。***系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的雇员,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没有证据证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因此***的损失应当由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承担,因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已被注销,***的损失应由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对***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向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均生效。***的医药费损失共计66106.77元(52656.77元+1450元+12000元),依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元,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应赔偿***医疗费50000元,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承担医药费16106.77元(66106.77元-50000元),***的残疾赔偿金3079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只需承担20000元(400000元限额×5%),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承担107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200元属于为查明***损伤程度的正当、合理的费用,在保险合同中未就该鉴定费用和其他费用作出特别约定,应当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代为赔偿。因此对于***的损失150775.77元,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31896.77元(16106.77元+10790元+5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应承担118879元。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大道分公司为***垫付了50000元,***已经获得的赔偿款应当从其应获赔偿款中剔除,核减后,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多支付***181**.23元(50000元-31896.77元),无需再支付***赔偿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只需赔偿***1007**.77元(118879元-18103.23元)。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款项,可另案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主张权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775.7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负担3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判对***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是否正确?***所居住的某某村虽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划归花古街道辖区内,但该村仍属于花古街道的一个建制村,***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田也并未被征收,且未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原判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至于***上诉还提出保险合同中的残疾赔偿金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以不超过400000元为限进行理赔的主张,因该条款不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且保险人对投保人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松

审 判 员  申 杰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梅芳

书 记 员  朱文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