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166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解放路文盛国际会馆1号楼1-2层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6号龙华花园12号楼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