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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166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解放路文盛国际会馆1号楼1-2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6CTFL1X。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6号龙华花园12号楼10层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661840184。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与***、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交建海西(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