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彦军,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白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彦军、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判长陆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岳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