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彦军,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白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彦军、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陕西诚凯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判长陆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岳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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