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521民初336号
原告: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上关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远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陕****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9日,其公司接到甘肃省清水县劳动仲裁院送达的“天清劳人仲裁字(2022)第2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认为,自己中标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TZZB6标清水县红堡镇西城山隧道工程,但从未招聘***工作,裁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根本不存在。陕****有限公司中标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TZZB6标清水县红堡镇西城山隧道工程后,于2020年5月30日将该工程中的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劳务分包给了陕西汉中万拓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又将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承包给了湖北敏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西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经陕****有限公司了解,敏西建筑有限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劳务承包于班组,***系班组长招聘的,与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陕****有限公司认为,首先,自己虽然是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TZZB6标清水县红堡镇西城山隧道工程的中标人,但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对外分包给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全合法,仲裁裁决书仅仅以***在陕****有限公司中标的工程中工作就认定双方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次,***系敏西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劳务的班组长招聘的,***对此明知,但在仲裁中隐瞒了该事实,天清劳人仲裁字(2022)第24号仲裁裁决书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以陕****有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就认定***是为陕****有限公司工作,缺乏逻辑。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在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陕****有限公司承认其承包了该项工程,诉讼中又说将该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据***了解,***及其他工友的工资均***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通过其个人账户发放,并非***建筑有限公司发放,其有理由认为案涉工程最终分包给了**个人,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应认定用工单位为陕****有限公司,因此,***与陕****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陕****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3组证据:
1.《隧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陕****有限公司承包了中铁二十一局**(**)至天水高速公路段的隧道工程;
2.《劳务承包二衬合同》1份,证明陕****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30日将***速西城山隧道的二衬砼工程分包给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同》1份,证明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将***速公路西城山隧道进口二次衬砌分包给敏西建筑有限公司。
***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陕****有限公司提交的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釆信。
***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3组证据:
1.证人证言2份(因为路途遥远无法到庭),是***的工友,在一起干活,证明受伤的时候亲眼见到的情况;
2.清水县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书,证明其认可这个仲裁裁决的结果,即其与陕****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
3.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根据判决书第二页汉中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干活的地方是陕****有限公司”,认为陕****有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
陕****有限公司对***提交的第1组证据认为只是对事发经过的陈述,其未在案发现场,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第2、3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提交的第1组证据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第2、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TZZB6标项目部,将西城山隧道工程分包给陕****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地点在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境内。2020年5月30日陕****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的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5月1日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承包给了敏西建筑有限公司施工。2022年3月14日,***经工友介绍在该高速公路项目TZZB6标清水县红堡镇西城山隧道工程处务工,***在该工地干活当天就受伤。***受伤后,于2022年8月23日向清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9月19日,该仲裁院作出天清劳人仲裁字[2022]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为陕****有限公司,其与陕****有限公司系两个不同公司为由,请求确认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22)甘05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汉中城**劳务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2月28日,***向清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1月13日,该仲裁院作出天清劳人仲裁字[2022]第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陕****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江湾安置点C3区,法定代理人为***,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钢结构建设工程、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管网建设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总承包。
敏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硒都茶城1号楼16楼,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对外承包工程等。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虽在陕西城**承包**(**)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TZZB6标清水县红堡镇西城山隧道工程务工,但根据《劳务承包二衬合同》,陕****有限公司已将**(**)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TZZB6标清水县红堡镇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合同》,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分包给了敏西建筑有限公司。西城山隧道口二次衬砌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敏西建筑有限公司,且***是***建筑有限公司内的班组招聘,并受其管理,故对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辩称向其发放工资的系敏西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个人,陕****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分包合同无效,实际用工单位应为陕****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辩解意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