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3567号
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9号附3号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JKFM71。
法定代表人:秦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WJ31。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斯特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佰斯特公司诉称,2018年1月11日,佰斯特公司与大路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框架协议》,大路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红石社区的“重庆大路现代物流园电力工程”交由佰斯特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拟于2018年2月底前进场、总工期为12个月,佰斯特公司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大路公司支付诚信金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大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知佰斯特公司进场,也未在2018年2月25日前将诚信金退还佰斯特公司。之后,佰斯特公司多次要求退还诚信金未果。为维护佰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大路公司立即退还佰斯特公司诚信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6月3日前的违约金为19万元,2019年6月4日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大路公司承担。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大路公司(甲方)与佰斯特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承包框架协议》,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重庆大路现代物流园工程;2.甲方将重庆大路物流园电力工程交由乙方总承包施工;3.工程地址为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红石社区;4.工程造价暂定2200万元,最后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价;5.工程拟于2018年2月底前进场,总工期为12个月;6.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重庆大路现代物流园项目红线内电力工程所有设备、设施及相关辅料的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拟定及实施、竣工验收通电及办理相关手续;7.本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8.本协议书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诚信金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应由工程所在地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10700元(已由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全额退还给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