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执保323号
申请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9号富3号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JKFM71。
法定代表人:秦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WJ31。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案款690000元,并由担保人周铁梅提供了自由的位于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1号21-6号房屋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周铁梅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1号21-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