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9号附3号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JKFM71。
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WJ31。
申请执行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559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95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记录、无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查得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本院依法予以了查封,但该房屋有抵押系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发布失信人员等措施,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6953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4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