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20民初5590号
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9号附3号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JKFM71。
法定代表人:秦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WJ31。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宜,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凡,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宜、王明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诚信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019年6月3日前的违约金19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承包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红石社区的“重庆大路现代物流园电力工程”交由原告总承包施工。该工程拟于2018年2月底前进场,总工期为12个月,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被告支付诚信金200万元(退还时间:进场时被告全额无息退还给原告,若2018年2月底前未进场,则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前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也未在2018年2月25日前将诚信金退还原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诚信金。被告仅退还部分诚信金共计150万元(其中2018年4月4日退还50万元,2018年4月17日退还30万元,2018年6月5日退还20万元,2018年6月15日退还30万元,2018年6月21日退还20万元),尚欠原告诚信金50万元。为此,原告遂诉讼主张权利。
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有异议,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原因,原、被告之间口头承诺解除合同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也从未向被告发出要求履行合同的通知,原告也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均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同意退还诚信金50万元,因被告即将被拆迁,现在已经进入评估阶段,现在无力退还,等到政府支付第一笔拆迁赔偿款后,被告就向原告退还诚信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电力工程承包框架协议》,载明:“……第一条工程慨况、范围及其他:1、工程名称:重庆大路现代物流园工程。2、工程地址:重庆市璧山区。3、工程造价: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2200万元(大写:贰仟贰佰万元整),最后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价。4、工期:工程拟于2018年2月底前进场,总工期为12个月。……6、诚信担保:本协议书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诚信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退还时间:乙方进场时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若2018年2月底前未进场,则甲方在2018年2月25日前退还给乙方)。……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在乙方无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甲方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环境;3、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工程证件所需资料;配合乙方办理用电的有关手续,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第六条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中途悔约,否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且赔偿对方损失;并赔付工程暂定总价10%的违约。……。”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的甲方栏处加盖印章,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的甲方栏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8年1月15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诚信金200万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诚信金50万元,于2018年4月17日退还30万元,于2018年6月5日退还20万元,于2018年6月15日退还30万元,于2018年6月21日退还20万元,以上合计退还诚信金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电力工程承包框架协议》、对公客户账户明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客户收款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框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退还诚信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动调低违约金,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诚信金50万元,以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3日的违约金19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佰斯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以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3日的违约金19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张箴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朋周
书 记 员 周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