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3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0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7400元,以上款项暂计1517400元直接缴纳至本院,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房产、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冻结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6个,冻结资金49302.58元,已向申请人支付。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五、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和平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苟汉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