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财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义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陕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以人民币350万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兴汉路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轮候冻结)、在汉台区XX社(账号)账户的存款(实际控制存款余额337.5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陕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即以人民币350万元为限,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兴汉路支行(账号)、在汉台区XX社(账号)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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