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义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义波。
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徐义波、***、***、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由***偿还**全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28316.68元及后续利息(年息15.4%,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息),徐义波、***、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9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徐义波、***、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全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件执行款10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全支付。2022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息1355323.9元二、***在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三、***在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四、剩余借款本息在2022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五、第三人丁喜来自愿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晓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熊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