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财保15号
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奕,系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瀚,系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义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35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XX社的存款(账号);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兴汉路支行的存款(账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西乡县支行的存款(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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