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133号
申请人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账号为26060552191XXXXXXXX)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7060101012010XXXXXXXX)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337.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止);
3、被申请人陕西华瑞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支行(账号为9610040100XXXXXXXX)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未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133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3月26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