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296号
原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锦城镇新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7009118355G。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雪,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西路64幢4单元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66UFE8Q。
法定代表人:孙顺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珊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