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财保4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路北。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25625350236。
法定代表人:许兴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更波,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园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12899035F。
法定代表人:董言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自愿提供担保。同日,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12月10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其它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石永林
审判员  齐广君
审判员  田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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