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财保437号
申请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路北。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25625350236。
法定代表人:许兴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更波,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园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12899035F。
法定代表人:董言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投保人为***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6671312802020000042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等。另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承建单县湖西学校中小学宿舍楼工程,需要使用商品混凝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预定预计使用混凝土方量约为8000立方,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商品混凝土,被申请人接受并使用后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双方多次对账以及签订还款协议,但被申请人均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截止起诉时,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2188765元未支付。现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单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石永林
审判员  齐广君
审判员  田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吴小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