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905号
原告:**女(又名**妞),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QN2J7Y。
法定代表人:李海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永兴路西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7NGJ9L。
法定代表人:桑旭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张贾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C9GH5X。
法定代表人:冯学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91410522MA3XAEF278。
法定代表人:冯紫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女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女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女自愿申请撤回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女撤回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