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93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又名秦新亮),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永和镇永兴路西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7NGJ9L。
负责人:桑旭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QN2J7Y。
法定代表人:李海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张贾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C9GH5X。
法定代表人:冯学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AEF278。
法定代表人:冯紫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