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918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永兴路西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7NGJ9L。
法定代表人:桑旭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QN2J7Y。
法定代表人:李海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张贾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C9GH5X。
法定代表人:冯学海。
被告: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AEF278。
法定代表人:冯紫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