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91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永和镇永兴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7NGJ9L。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QN2J7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C9GH5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AEF2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聚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