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531号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王港村(D)。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颜单镇兴颜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乔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王宽玉,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宽玉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宽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杨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