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955号
申请人: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旺路南***城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现军。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申请人:江苏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70号(和平大道以北)香溪左岸小区D1号楼1-5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枣庄金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家和园小区翠屏山路门市北侧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金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或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金润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或冻结其银行存款2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