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2644号之二
原告: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现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70号(和平大道以北)香溪左岸小区D1号楼1-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00元,减半收取计67600元,由菏泽恒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闫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