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青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4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南京***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4132384M,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勇,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超,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6341674A,住所,住所地镇江新区静脉产业园办公楼**div>
第三人:盐城市新青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PY1X0XX,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v>
原告***与被告南京***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新青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