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

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402民初3048号
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甪里街**号****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7722884A。
法定代表人:曹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程军,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幢第*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5AJ59。
法定代表人:霍申申。
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亮公司)因与被告浙江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因被告瀚林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伟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瀚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亮公司起诉称,2016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制作汽车魔术胶囊楼顶发光字,工程结束完工后一周内被告进行现场验收,合同造价为23000元。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任务,然而被告未及时付清制作安装费,仍拖欠原告16100元的制作安装费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制作安装费161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860元(以161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31日;2018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共计179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瀚林公司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伟亮公司提供证据如下:承揽合同、律师函、快递查询单及面单,证明被告仍拖欠原告16100元制作安装费未予支付。
被告瀚林公司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直接相关,符合证据的采信要件,本院均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伟亮公司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伟亮公司已按约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逾期付款的具体时间,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自其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被告瀚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价款161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7元;被告浙江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晋伟
人民陪审员  李冬菊
人民陪审员  陆惠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