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02执333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51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8#钞的存款人民币84646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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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