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角里街112号SF65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7722884A。
法定代表人:曹宏伟。
被执行人: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场11、12幢11-302室-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L87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7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泽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