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4698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甪里街112号SF65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772288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鹏、**(实习),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号外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590号斜角洋桥南面综合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7160662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号外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