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475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磊,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甪里街112号SF65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