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锡市前品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25-1712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前品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820元减半计取41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罗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