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2668号之一
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联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清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太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马山桃坞金鸡岭div>
法定代表人:杨晓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太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00元,由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井丽